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曾用名匡伏妹,女,19******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身份证号码36242619**********,汉族,文盲,务农家住泰和县********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匡某某涉嫌滥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匡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老角坑子”山场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树种主要为青冈栎、木荷、枫香及杉树,立木蓄积27.3472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匡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