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滥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匡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老角坑子”山场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树种主要为青冈栎、木荷、枫香及杉树,立木蓄积27.3472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匡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