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匡某某驾驶湘******重型厢式货车,沿322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祁东县洪桥街道办322国道与车站路十字路口地段时,遇被害人罗某某从道路右往左(由北往南)横道,致货车左前角撞到被害人罗某某,造成被害人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匡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2019年11月27日,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所在百世快递在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9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本院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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