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22时45分许,匡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五墩台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张家口市第一医院抽血检测,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数值为111.63mg/100ml。
本院认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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