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楼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华为手机1台。
同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内,盗得张某某的红色华为手机1台。经认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129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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