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队。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的某天凌晨02至03时许,被不起诉人匡某某从勐罕镇**乡**旁边的橡胶林地骑摩托车来到勐罕镇**乡加油站对面的**房工棚,向一个墨江口音的男子花了100元购买5颗麻黄素后,将剩余的70至80元钱用来赌博玩打鱼机,没过多久将钱输光后便骑摩托车到**乡**医院药房外面吸烟以及吸食毒品麻黄素,看见两名墨江口音男子(在逃,未能核实身份信息)正在使用一把长约20cm的水管钳钳断**医院药房的防盗窗,撬窗的其中一名男子就是向其出售麻黄素的人,撬窗后两名墨江口音男子爬入药房内实施盗窃,期间匡某某吸食麻黄素后听见两名墨江口音男子盗窃保险柜声音过大,害怕他人发现匡某某便驾驶摩托车离开,将摩托车停放到勐罕镇**乡加油站对面的**房工棚处,又步行来到**医院路边油棕树下,躲在树后暗中观察,待看到两名墨江口音男子将药房内的保险柜从防盗窗抬出放在摩托车上离开后,犯罪嫌疑人匡某某独自一人从被撬的防盗窗处爬入药房内实施盗窃,将盒装阿莫西林胶囊、红霉素软膏、瓶装医用试剂以及袋装医用棉签盗走,后匡某某从防盗窗处爬出,原路返回到之前打鱼机工棚,驾驶摩托车回到勐罕镇**乡**旁边的橡胶林地。据报案人刀某某供述,药房内被盗现金1745元、小型保险柜一个内无现金,保险柜价值700元、药房内价值329元的急救药品被盗,涉案价值达2774元。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走保险柜及医用药品价值达140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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