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将案件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7月2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邵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3日上午,邵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邵阳市公安局移交的邵东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证,邵东县**有限公司注册于2012年8月14日,法人代表卢莫莫,实际控制人匡某某,该公司位于邵东市**道。该单位位于2017年1月13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涉税金额278697.91元。2017年1月13日至2月7日期间,**有限公司虚开虚开了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639399.21元,税款278697.91元,发票号分别为0022*72-0022*6(5份)、002*78-00*86(9份)、0022*0-00*93(4份)、0022*8(1份)。湖南省**贸易有限公司已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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