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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匡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城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宁某某、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纠合,分工合作,通过虚构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万盛广场装修项目、需要找人承包此项目的事实,获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先后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约40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宁某某退还人民币3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匡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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