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匡某甲(小名匡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匡某甲、曾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二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5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因案件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三次延长审查期限(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20日),现已审查终结。
普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11月5日晚上,余某甲在普安县**镇**村,发现匡某甲、曾某某等人在韩某某家以用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赌钱,余某甲参与了赌博,余某甲与匡某甲等为赌钱的事发生口角,匡某甲、曾某某将与余某甲发生口角的事打电话告知任某某。任某某纠集赵钦等人前往**村寻找余某甲。余某甲在黄某某、余某乙等人的劝说下欲离开现场时,被曾某某、任某某等发现后,任某某、曾某某等持械追砍,至余某甲全身多处被砍伤。余某甲脱逃后,被亲友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
2019年6月24日,经普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余某甲体表疤痕总长度28.3cm属于轻伤二级;余某甲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属于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匡某甲参与任某某等人共同对余某甲实施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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