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91号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区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R****号牌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水头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区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
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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