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区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2****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区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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