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区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563号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区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粤Y1****小型轿车,搭乘一名男子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南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大沥医院抽血化验。经检验,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