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1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2018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对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对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撤回起诉,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裁定准予对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6日21时许,区某某伙同3、4名男子手持斧头到开平市**镇**路**机械店内,无故对被害人黄某某、赵某某店内物品进行打砸,砸烂店内的电脑、玻璃柜、不锈钢门、油锯、机械配件等物品。经鉴定,其中被损坏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160元。2018年11月28日,民警抓获区某某。
本案提起公诉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原审查起诉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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