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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区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9********,汉族,中等技工在读,广东省**,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技工学校**班学生。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同案人罗某某(已判决)在新兴县新城镇1933酒吧舞台处跳舞时与他人发生轻微身体接触,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李某某(均已判决)、区某某等一起喝酒的人便借酒生事,乱扔玻璃杯,并随意殴打他人,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在舞台上与对方人员推搡,用玻璃杯扔对方并挥拳示意打对方人员,因场面较乱区某某被人推下了舞台,罗某某、区某某等人在酒吧内斗殴造成谭某某右额部受伤(轻微伤),前来劝架的梁某某也被殴打致伤(左上唇受伤,符合轻微伤的评定标准)。经酒吧保安调停后,罗某某与张某某等人仍不解恨,跑到1933酒吧停车场使用停车牌、“雪糕筒”等工具继续殴打梁某某,导致梁某某受伤昏迷在地(轻微伤),区某某跟随罗某某等人跑到停车场,罗某某等人在殴打梁某某时区某某在一旁观看并无阻止,殴打结束后,王某某载着区某某、罗某某等人离开现场返回各自家中。

经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谭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区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医药费36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区某某是**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本案的光盘附卷归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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