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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区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二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79********,汉族,初中,番禺区**鞋厂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大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番禺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接钟村街劳动中心报称**鞋厂经营者涉嫌欠薪逃匿,该厂因拖欠厂房租金及水电费,被业主方陈某某起诉至法院,随后被法院查封。番禺区人社局经调查了解: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共拖欠20名工人2014年8月至10月的部分工资,涉及金额人民币128858元。2015年1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4]第4444-44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鞋厂应向申诉人王某某、朱某某等20人支付工资合计人民币128858元。2015年5月22日,番禺区人社局将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材料移送至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2015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对区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在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海富C区一巷10号停车场被抓获。2020年1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经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发现业主方陈某某与**鞋厂员工朱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关于处理区某某欠薪问题的协议》,双方约定由厂房业主方陈某某向法院申请解封原被查封的鞋厂设备,并将变卖设备所得价款人民币65000元按照员工欠薪总额的50%发放给20名员工。截止至2015年4月28日,20名员工均已领取了欠薪总额的50%。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实际拖欠的工资总额达不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的起刑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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