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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十堰某丁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十堰*丁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单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左某某,实际控制人陈某某。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十堰*丁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4日,被不起诉单位十堰*丁工贸有限公司在与其他公司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十堰*乙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丙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戊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部**有限公司、十堰*己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十堰*庚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部**有限公司、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根据*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人王某某、左某某、刘某某证言、陈某某供述能够证实*丁工贸公司系自然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根据《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院认为,*丁公司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十堰*丁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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