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单位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35******,单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某甲。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霍某某(另处理)、周某某(另处理)等人介绍,通过十堰*乙工贸有限公司为某甲公司虚开价税合计500160.6元、税额合计72673.0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72673.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法定代表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主动退缴骗取税款72673.01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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