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单位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华容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186370****,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街**号,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容**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谢某某听到岳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建设一个华容县城区标准化砂石经营点项目的消息,谢某某找到**公司的负责人沈某某,向沈某某表明华容**公司有意愿承建这个项目,沈某某回复该项目会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不会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打任何招呼或者给予任何关照。之后谢某某把公司招投标经营部部长张某某喊到办公室,要张某某留意一下网上的招标公告信息。2018年2月8日,华容县城区域标准化砂石经营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在网上发布,建设地点在华容县**镇、**镇、**镇,项目总投资约5170万元。张某某看到该招标公告后,向谢某某进行了汇报,谢某某叮嘱张某某:一定要把相关工作做好,争取把这个项目拿下来。期间,除了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有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张某某分别联系四家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负责人,请求四家公司帮忙,采用串通投标报价、指使该四家公司不上报业绩等手段串通投标,开标前一天,张某某向谢某某进行汇报,谢某某问张某某有没有问题,张某某称都安排好了,没有问题,之后华容**公司最终中标,中标金额为47564248.69元。中标之后,华容**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胡某某、周某某、蒋某某三人的施工队伍,华容**公司与该三人口头约定,收取工程结算款3%的费用,由华容**公司在结账时直接扣除,目前工程款尚未全部结算。
谢某某、张某某均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华容县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华容县纪委对张某某调查笔录、华容县纪委对谢某某调查笔录、常口信息、中标通知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有限公司招标资料汇编、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岳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标准化砂石经营点建设项目招投标事件违规人员从轻处分的请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廖某某、蒋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沈某某、毛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退缴违法所得8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理;本案招标人岳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请求对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请示,招标人作为利益受损方,对其意见酌情考量,对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华容县公安局收缴的华容**公司违法所得8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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