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3时许,华某某驾驶蒙DR****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87km+817m路段处时,驶入中心线西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昭某某驾驶的蒙D9****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当时蒙DR****号小型轿车碰撞初瞬时速度为105㎞/h,蒙D9****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初瞬时速度为85㎞/h,导致蒙DR****号车失控向道路西侧路基下翻滚途中乘车人孙某某(后排左侧)被甩出车外被碾压受伤,经在巴林右旗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阿鲁科尔沁医院治疗后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1日因头面颈胸严重损伤死亡,华某某、昭某某,乘车人徐某某、张某甲、李某某、乌某某、巴某某、斯某某、道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未进行人体损伤鉴定),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26日,经三方协商,在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之前,被害人孙某某的死亡赔偿金800000由犯罪嫌疑人华某某先行全部垫付,交付予其子张某乙、其女张某甲,此二人向犯罪嫌疑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2019年9月10日,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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