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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华某某驾驶“成旺”牌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老浦兰线自北向南行驶,19时10分许,途经兰溪市香溪镇老浦兰线董宅桥村路段时,与同向路边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1日死亡、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叫路人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15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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