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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身份证号: 42119841106801212。汉族,高中文化程。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镇**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对其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大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2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向大冶市公安局转(2018)鄂0281民初2447 号案件移送函,称2018年5月7日在受案审理原告黄某甲、万某某起诉被告湖北**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大冶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涉案当事人华某某涉嫌私刻印章。经查,2013年7月份,华某某为了承建黄石市**镇**村**楼工程,借用黄石**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后简称“**公司”)资质参与合同招标,在与**村娄会签订施工工程合同后,华某某将工程全部转包给黄某甲,万某某进行施工。华某某在承接工程过程中,经“**公司”同意盖章签订了“**村党员群众活动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村党员群众活动中心食堂和仓库施工合同”、“**村党员群众活动中心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书”,未经“**公司”同意私下伪造“**公司”印章与黄某乙万某某签订“委托施工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与**村委会签订“**村办公楼装修合同”、“**村办公楼水电合同”、 “围墙工程承包合同”。后黄某甲、万某某华某某因上述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发生纠纷,2018年5月7日,黄某甲、万某某向大冶市人民法院起诉湖北**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大冶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华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欠工程款。2019年3月31 日经鉴定,华某某经办的“委托施工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村办公楼装修合同” 、“**村办公楼水电合同”、“围墙工程承包合同”内涉及“**公司”公章和“**公司”公章正本不一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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