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19〕242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QQ昵称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QQ、微信等联系方式以人民币0.13-0.15元/条的价格向上家彭某某(QQ昵称无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支付金额累计人民币2075元,后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淘宝刷单及以人民币0.3元/条的价格向下家QQ昵称“小某甲”、“小某乙”、“陪某某”等人非法出售,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余元。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被扣押的电子设备中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5700余条。
2019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家园**幢**号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已退出违法所得400元。
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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