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667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9********,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Q5****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43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与戚继光路交叉路口时,碰撞戚继光路中央栏杆,致使隔离护栏倒塌后刮碰停在对向导向车道等待信号灯通行的乐某某驾驶的浙GSN****号小型轿车,造成护栏受损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
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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