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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在齐村街道的“原味烧烤”喝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齐村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齐村市场附近时,被庄里中队民警查挡,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1.0mg/100ml,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段醉驾摩托车,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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