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76年**月**日,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天长市**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蒋菲菲,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蒋菲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华某某酒后驾驶皖M*****“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路**集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鉴定,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