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犯罪嫌疑人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矿业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羊草村**组)。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月20 日16时02分,犯罪嫌疑人华某某驾驶黑B****3 号(临牌)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齐市龙沙区齐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诚信驾校西侧约二十八米处时,迎着阳光行使对道路环境观察瞭望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行车安全,与沿齐富公路由东向西牟某某驾驶的二轮燃油助力自行车相撞,造成牟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牟某某经齐市中医院南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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