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家园**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新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新吴区新安花苑二区出发,沿清源路行驶至新安花苑一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7mg(乙醇)/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