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团林镇双合村人,农民,现住济南市历城区**镇**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9年10月14日以来,华某某以本村支部书记涉嫌违法违纪等理由,先后两次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公安部等重点部门非法越级上访,并扬言如果不讲支部书记撤职,其将滞留北京。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就开始反映莒南县团林镇双合村支部书记化某甲违法违纪问题。开始到莒南县**镇**委反映,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后分别到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市、山东省等相关部门反映,未得到处理意见。在2019年10月14日、11月4日,华某某又以莒南县团林镇双合村支部书记化某甲涉嫌违法违纪等理由,先后2次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公安部等重点部门越级上访,反映化某甲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求将支部书记化某甲撤职,后被工作人员带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2次越级到北京公安部信访办、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接待处、国土资源部信访接待处递交材料反映问题,进行谈话,后被带回,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