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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408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幢**室。因赌博于2012年8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6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初至2018年10月9日期间,同案犯黄某某通过“张某某”(在逃)获取申博赌博网站的代理资格,取得代理账号,并通过代理账号设置三个子账号分别提供给茅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李某某,后茅某某、李某某、华某某三人在**街道**小区**期**单元**室内将子账号提供给赌客在申博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赌博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现金给黄某某作为赌资,赌资金额共计达56000余元。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及李某某、黄某某、茅某某四人通过赌博网站返码获利,黄某某收取码量的千分之三,华某某、李某某及茅某某共收取码量的千分之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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