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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223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200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乡**村**。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被“Supppp哥”以卖鞋为由诈骗14948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明知“Supppp哥”的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仍然使用其微信、银行卡帮“Supppp哥”转账10400元,获利5529元。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已经和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两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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