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无职业,家住乐平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华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在南门夜食城“**排挡”吃晚饭,席间犯罪嫌疑人华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都喝多了酒,两人在喝酒时为以前的的矛盾发生争吵,后两人来到排挡外的停车场发生打架,造成被害人韩某某摔倒,右肘关节脱位,右桡骨头撕脱性骨折。2018年6月15日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韩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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