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64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2********,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5年4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0日,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睢县**镇**村“**”超市提取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生产、销售的蛋糕四个,送“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进行送检。2015年1月14日出具检测报告,华某某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铅的残留量为0.0224mg/kg。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本院认为,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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