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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组,现住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23日,同案人陈某某(已起诉)在常德市经开区**大酒店向他人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3件、假冒“武陵上酱”白酒2件,被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据查,自2020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华某某从假酒生产者刘某某处购买其自行生产的“国窖1573”及“武陵”系列白酒,经同案人陈某某(华某某之子)转卖给同案人鲍某某(已起诉),销售金额为61000元。犯罪嫌疑人华某某的假冒“国窖1573”白酒进价500元/件(6瓶),售价2400元,假冒“武陵上酱”白酒进价1200元每件(4瓶),售价4800元,陈某某共向华某某微信转账28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案人陈博文向华某某微信转账金额不足5万元,现有证据无法将二人认定为共同犯罪,华某某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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