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明仁北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时至24时许,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在本市***台球厅打完台球后来到该台球厅吧台前结账,因结账时看到吧台上放着一部手机,遂心起盗窃之意,趁吧台服务员找零钱时,将手机盗走。经过白城市洮北区物价认证中心认证,结论为基准日价格为225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华某某盗窃数额不大,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华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返还被害人手机,并赔偿被害人2000元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250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考虑其盗窃数额不大,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华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返还被害人手机,并赔偿被害人2000元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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