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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54********,汉族,初中肄业,已退休,住无锡市梁溪区**号**室。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号门花坛附近,乘隙窃得白色小刀牌电动车1辆(含天能牌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2397元。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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