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曾用名华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杭州**酒店出纳。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与前夫陈某某离婚后,得知其如结婚按照所在的**街道**村拆迁政策其丈夫可享受拆迁安置面积70平方(按货币化安置政策每平方可享受2万元)。为多享受拆迁安置,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经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决定采用“假结婚”的方式骗取7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并约好该拆迁安置房以货币化的方式安置获利二人五五分成。之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与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际无婚姻生活情况下于2019年7月2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登记;同时,因马某某系初婚,如按照**村拆迁政策可享受1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被不起诉人华某某、马某某又伪造了“**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一枚出具了马某某入赘女方的虚假证明,并递交给拆迁安置部门以骗取拆迁安置。后因在拆迁安置公示过程中被发现未得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马某某已于2019年8月16日主动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声明放弃马某某享有的安置面积;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及家属已重新签订拆迁协议。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证人徐某某、邵某某、马某甲、陈某甲、张某某、华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聊天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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