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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89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浙江义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公司经营不善及担保贷款,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欠下近5000万的款项,大部分系高利贷。为偿还高额利息,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产生了以虚假厂房抵押借款的念头。2013年5月27日,经事先预谋,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伙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任某某谎称浙江**服饰有限公司系陈某某全资公司,隐瞒陈某某已经只有百分之五股份的事实,并在借款合同等材料上加盖已失效的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公章,出具已经失效的独资证明等材料,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信任,让被害人任某某误认为即使两人破产,仍旧可以起诉浙江**服饰有限公司获得固有资产,遂通过签订租房协议和借条两种方式,借款200万元人民币。钱款到账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及陈某某拆东墙补西墙,将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之前借来的高利贷,并无明确的还款计划。当年8月份,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大股东戚某某发现该情况,要求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及陈某某将**服饰有限公司固有资产全部转至某某公司名下,法人代表系戚某某。9月份,被害人任某某发现该情况,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及陈某某谎称过户只是为了贷款,公司仍旧在其实际掌控之中。后被害人任某某要求与某某公司签订一份租房合同保证其利益,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又伪造戚某某签名及某某公司印章,办理了相关手续,继续骗取任某某信任。截止报案前,尚有170余万元人民币本金尚未偿还。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及陈某某退还100万人民币获得被害人任某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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