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路与**路交汇处**移民房处。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万福、夏亚君,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5月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6月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华某某于2019年3月初驾车至南京,后流窜于南京多个集贸市场,分工销售疑似鹿茸鹿鞭的物品,其中一人假扮顾客购买,另外一人以20元一克的价格,不得退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当受害人提出退货时,采取语言,肢体威胁方式强迫交易,根据现场查获的账本,销售金额共计66840元,民警根据工作,明确以下几次贩卖行为:
1.2019年3月11日7时许,在南京市秦虹小区旁的自由贸易市场,两名犯罪嫌疑人以20元一克的价格向受害人何某某销售鹿茸鹿鞭,并以语言威胁方式强迫受害人何某某购买155克鹿茸鹿鞭共计3100元。
2.2019年3月13日8时许,在南京市鼓楼区五所村菜市场,两名犯罪嫌疑人以20元一克的价格向受害人冯某某销售210克鹿茸鹿鞭,共计4200元。
3.2019年3月19日10时许,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江畔明珠菜场内,其中一名嫌疑人华某某假扮顾客购买,另外一名嫌疑人李某某以20元一克的价格销售,并以语言威胁的方式让受害人王某某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160克鹿鞭。
4.2019年3月21日8时许,在南京市鼓楼区五所村菜市场,两名犯罪嫌疑人以20元一克的价格向受害人鲍某某销售鹿茸鹿鞭,并以语言威胁方式强迫受害人鲍某某购买210克鹿茸鹿鞭共计4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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