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国**局**有限公司**助理值班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谎称能通过政府工作人员疏通关系落实拆迁补偿,从被害人金某某处骗取面值人民币10000元的烟卡及香烟、猪后腿、甲鱼等物供其个人消费、使用。经认定,香烟、猪后腿等物共价值人民币461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入证明、银行汇款记录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证人俞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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