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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41990********,满族,小学文化,系辽宁省丹东市**县**镇**村民,住该村,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大庆市**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电梯买卖合同,合同中大庆市**有限公司负责安装销售给**公司电梯,被不起诉人大庆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某某找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安装电梯,华某某又找到被害人石某某(男,37岁)、孙某某去安装电梯,同年11月26日下午18时30分许,石某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在安装电梯过程中从三楼电梯井掉落至电梯井底,后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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