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常山县**街道**路**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常山县**街道**路**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3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12月2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杭州**公司”)成为苏州**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的**网站代理,经杭州**公司法定表人不起诉人华某某授意,该公司承接在**网站进行广告投放及有偿删帖业务。
2018年6月起,杭州**公司以单条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网络借贷公司收取删帖费用,再以单条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支付给**公司,以删除**网站上合计约17条信息,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8.5万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7万元。
2018年11月,杭州**公司与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包年删帖服务合同,收取上海**公司包年服务费人民币35万元后,支付给**公司人民币23万元作为删帖费用。
综上,杭州**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3.5万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 12.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杭州**公司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不足,华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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