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华某甲帮助毁灭证据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竹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1997年9月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7年10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998年5月25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甲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改变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报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9月7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华某甲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华某乙、华某丙四人在华某丙家打麻将,田某某坐在旁边看。华某乙钱输完不打后,田某某拿10元钱上场打麻将,在打麻将期间,田某某抵押一只手表,向陈某甲借款20元,赌博至当天晚上11时许,因田某某钱输光了,四人散场。田某某一出华某丙家门就向陈某甲要手表,陈某甲说钱不给就不还手表,两人发生争执。在厮打的过程中陈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田某某左胸部刺伤,刺伤田某某后,陈某甲请华某丁驾驶三轮车将田某某送至溢水身卫生院进行救治,经溢水卫生院诊断,田某某已死亡。1997年9月8日凌晨,陈某甲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请华某甲帮忙将田某某的尸体丢弃在******公路边一口废弃的水井中。1997年9月8日凌晨三时许,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2019年9月14日死亡)给陈某甲150元钱让其逃跑。随后,陈某乙将陈某甲作案时穿的衣服烧毁,并将捅伤田某某的折叠刀藏到******房后的石岸里,同时将被害人田某某的拖鞋丢弃。案发后,华某甲于1997年9月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7年10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998年5月25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竹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甲帮助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将被害人田某某的尸体丢弃废弃的井中,其行为构成毁灭证据罪,因其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并解除后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没有再犯罪,也未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华某甲犯毁灭证据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华某甲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是1997年9月8日,追诉期应从1997年9月8日计算,该案于2002年9月8日追诉期限期满,现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