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5********,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l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无证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车主李某某)从慈利县龙潭河镇驶向慈利县县城,行驶至零溪镇燕子桥村11组路段时,卓某某因疲劳而操作不当,车辆驶入道路左侧的农田中,并与行人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9日,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卓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卓某某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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