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30日、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黄某乙、黄某甲(均已起诉)经事先商议各出资15万元在莆田市涵江区**镇**路**大酒店停车场私设油库进行劣质柴油经营。2019年3月10日,二人以每吨505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油强”(另案处理)购进约20吨柴油用于销售。其间,同案人黄某乙以每吨5300元的价格销售6吨柴油给卓某乙,并帮助卓某乙将其中部分柴油存储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家中备用。2019年3月14日,涵江公安分局对黄某甲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同月20日查获黄某乙家中柴油及在场人员卓某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询问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故意作虚假证明,谎称系涉案油品的主要经营者,意图减轻其儿子黄某乙从事伪劣柴油经营的罪责,致使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日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此前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证明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柴油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卓某乙、卓某丙证言;
4.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卓某某与被隐匿对象黄某乙系父子关系,其隐匿罪证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主动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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