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7********,壮族,大专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乡**村**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岚,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I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卓某某及“阿涛”(在逃)利用柳州**贸易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签订的柳州市柳南区**土地的委托代管合同,在明知委托代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让乱倒土、不让乱倒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情况下,为了能够获得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伪造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合同专用章4******4并篡改、伪造委托代管合同在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成功获得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回填)场许可,从而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土地被严重破坏。经鉴定,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合同专用章4******4系被人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认定卓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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