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区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0日因使用套牌车被行政拘留八日。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浙C****的小型越野客车(经查询该车为套牌车,车架号:ALAN25488A4****)行驶至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0mg/100ml。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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