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住海口市**路**大厦**楼**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一家啤酒城和朋友吴某某等四人吃宵夜喝酒结束后,在饮酒后的情况下驾驶琼A1****小客车载朋友从龙华区复兴城停车场离开,途经世纪大桥、龙昆北路、南大立交桥、海秀东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卓某某有酒驾嫌疑,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卓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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