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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灌云**公司**支局局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号,住灌云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酒后驾驶苏G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灌云县伊山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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