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曾用名卓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5********,侗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5日02时10分,卓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贵DQ***7)在贵州省石阡县长征路八一大街路口+10米(小地名:石阡县汤山镇人民广场路段)处调头时,被石阡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卓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符合《贵州省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黔检发〔2020〕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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