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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古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J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古田县城西街道能发酒家出发,途经古田饭店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扣押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扣押到案的涉案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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