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609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90********,汉族,初中,**模具厂员工,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02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卓某某醉酒驾驶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正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卓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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